首页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四章 现场检查 第二十八条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现场检查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现场检查,应当依照现行反洗钱法律法规规章,遵循《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1号发布)组织实施。涉及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3号发布)执行。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6) 中国人民银行执法检查程序规定(2010)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1)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