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发生下列情况的,应当及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
主要反洗钱内控制度修订;
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岗位人员调整、联系方式变更;
涉及本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大风险事项;
洗钱风险自评估报告或其他相关风险分析材料;
其他由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要求立即报告的涉及反洗钱事项。
主要反洗钱内控制度修订;
反洗钱工作机构和岗位人员调整、联系方式变更;
涉及本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大风险事项;
洗钱风险自评估报告或其他相关风险分析材料;
其他由中国人民银行明确要求立即报告的涉及反洗钱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