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根据监管分工,以反洗钱报告机构为主体,及时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信息和监管活动信息建立监管档案,保存下列信息,实施动态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报送的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实施反洗钱监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

其他渠道获取的重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