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八条 金融机构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银监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或者严重违反本办法第三章、第四章规定的其他审慎经营规则的;
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未按照规定进行风险揭示或者信息披露的;
拒绝执行本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措施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或者严重违反本办法第三章、第四章规定的其他审慎经营规则的;
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未按照规定进行风险揭示或者信息披露的;
拒绝执行本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