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五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或者未按照本办法第四章有关规定计提资本的,应当根据银监会提出的整改建议,在规定的时限内向银监会提交整改方案并采取整改措施。
对于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能采取有效整改措施或者其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金融机构,银监会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暂停金融机构开展新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
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