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六条 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监会有权取消其担任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的资格:

经营状况发生恶化,连续2年出现亏损;

在担任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期间出现重大失误,未能尽职管理信托财产而被解任;

严重损害信托财产以及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投资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的利益;

银监会认为影响其履行受托机构职责的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