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七十七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未经银监会批准,金融机构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起机构或者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从事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活动的,由银监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第六章 目录 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