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2021年) 第二章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202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六条 担任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七条 担任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职责的人员,应当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并具有良… 第八条 金融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 第九条 担任金融控股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还应当取得高级会计师以上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并从事财务、会计或者审计相关工作2年以上。没有取得高级会计师以上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 第十条 金融控股公司所实质控制金融机构中包含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的,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应当分别至少有1人在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担任部门负责人同等及以上职务不…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金融控股公司独立董事除不得存在第十一条所列情形外,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同一家金融控股公司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年,且同时最多只能在两家金融控股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第十四条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兼任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金融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得存在利益冲突,或者明显分散其在该金融控股公司履职的时间和精力。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