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202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担任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8年以上,并具有良好的从业记录;
具有与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和能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8年以上,并具有良好的从业记录;
具有与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