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2021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通过现场检查及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对金融控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建立和完善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该系统中记录关于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任职备案材料的基本内容及职务变更情况;

受到的刑事处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与其相关的风险提示函和监管谈话记录;

被金融管理部门书面认定为不适合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被金融管理部门撤销、取消任职资格的情况;

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向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机构或者组织告知上述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