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2021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2021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制定符合本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制度,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书面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制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指导,并对其任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