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202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金融控股公司应当自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书面报告:
停止担任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其书面报告包括免职决定文件、相关会议的决议等材料;
金融控股公司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分工;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金融控股公司之外的机构兼任职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不符合任职条件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