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20年) 第七章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20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金融控股公司股份总额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股份总额不足5%但对金融控股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存在的、具备金融控股公司设立情形的机构,如果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监管要求,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