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20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金融控股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处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金融机构虚假出资、循环注资,利用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
违规开展关联交易。
干预所控股金融机构经营造成重大风险或重大风险隐患。
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统计报表及经营资料。
拒绝或阻碍中国人民银行现场检查。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