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20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 金融控股公司的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供虚假的承诺函。

虚假出资、循环注资,利用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

通过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等方式违规持有金融控股公司股权。

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料。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