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20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20年) 第五十四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存在的、具备金融控股公司设立情形的机构,如果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监管要求,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整改,并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进行验收。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