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200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申报纳税
纳税人应当按征管法、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并报送下列资料: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贷款(含贴现、押汇、透支等)利息收入明细表》。
《转贷外汇利息收入明细表》。
《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明细表》。
《融资租赁收入明细表》。
《自营买卖股票价差收入明细表》。
《自营买卖债券价差收入明细表》。
《自营买卖外汇价差收入明细表》。
《自营买卖其他金融商品价差收入明细表》。
《金融经纪业务及其他金融业务收入日汇总明细表》。
《保费收入明细表》。
《储金业务收入明细表》。
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资料的填报要求
各种报表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报送一式三份,税务机关签收后,一份退还纳税人,两份留存。
《贷款(含贴现、押汇、透支等)利息收入明细表》、《融资租赁收入明细表》、《自营买卖股票价差收入明细表》、《自营买卖债券价差收入明细表》、《自营买卖外汇价差收入明细表》、《自营买卖其他金融商品价差收入明细表》、《金融经纪业务及其他金融业务收入日汇总明细表》、《保费收入明细表》、《储金业务收入明细表》等表,纳税人可根据自身情况填写各项内容,没有开展的业务需要报相应的空表。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上述金融机构每季度末最后一旬应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应在本季度缴纳营业税。其他的金融机构以一个月为纳税期限。
以一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或者以一个月为一个纳税期的,应当分别于季度终了后或次月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