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2000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贷款业务,以财务制度规定的利息收入确定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但对各金融机构贷款逾期超过财务制度规定应计提应收利息的期限且未收到利息时只以备查帐形式登记的贷款,以实际收到利息之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其他金融企业也按其相应的财务制度规定的收入确认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融资租赁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租金收入或取得索取租金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

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之日。

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营业收入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

保险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保费收入或取得索取保费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