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2000年) 第三条

第三条 金融保险业征税范围

贷款业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有偿贷与他人使用(包括以贴现、押汇方式)的业务。以货币资金投资但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的行为,也属于这里所称的贷款业务。按资金来源不同,贷款分为外汇转贷业务和一般贷款业务两种:

外汇转贷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各银行总行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后,通过下属分支机构贷给境内单位或个人使用的,也属于外汇转贷业务。

一般贷款业务,指除外汇转贷以外的各种贷款。

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也称金融租赁),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可以从事融资租赁的单位,开展的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

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包括:

股票转让。

债券转让。

外汇转让。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金融界一般称为中间业务)

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业务。如委托业务、代理业务、咨询业务等。

保险业务

以下业务不征营业税:

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包括购买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

存款利息收入:单位或个人将资金以存款的形式存入金融机构所取得的利息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