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2000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本办法所称金融保险业纳税人是指:

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信用合作社。

证券公司。

证券交易所。

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保险公司。

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本办法所称扣缴义务人是指:

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

向营销员(非雇员)支付佣金的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