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试行办法(2000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本办法所称金融保险业纳税人是指:
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信用合作社。
证券公司。
证券交易所。
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保险公司。
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本办法所称扣缴义务人是指:
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
向营销员(非雇员)支付佣金的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