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非上市国有产权交易规则(201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信息公告的中止期限由产权交易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一般不超过1个月。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中止期间对相关的申请事由或者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也可转请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及时作出恢复或者终止信息公告的决定。如恢复信息公告,累计公告期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且继续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