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金融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包括中国会计准则财务报告和国际会计准则财务报告,下同)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