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企业,指获得金融业务(包括证券、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以及金融控股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金融监管部门所属的从事相关金融业务的企业等。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