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服务费用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应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服务费用不足100万元的,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