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同级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实施监督和管理,对相关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并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