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六章 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经履行本办法规定程序,金融企业决定聘用中标会计师事务所后15个工作日内,应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招标、投标、评标、中标情况,以及… 第三十二条 除金融企业连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达到规定年限的情况外,在中标有效期满前,金融企业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辞聘的,金融企业应将有关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同级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实施监督和管理,对相关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