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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金融企业聘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审计、审阅、鉴证、咨询等业务,以及聘用其他中介机构(包括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咨询公司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金融企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 评标标准及其权重设计参考表(略)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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