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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200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指标计算

第七条 除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通过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指标反映,同时参考相关分析指标。指标计算应当以金融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为依据。对外提…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金融企业年末国有资本剔除年度内客观增减因素影响额后与年初国有资本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第九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因下列客观因素影响而增加的,在计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时应当减去相应的增加额: 第十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因下列客观因素影响而减少的,在计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时应当加上相应的减少额: 第十一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分析指标分为一般性指标和行业性指标。 第十二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大于100%为国有资本增值;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等于100%为国有资本保值;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小于100%为国有资本减值。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计算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直接确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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