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200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大于100%为国有资本增值;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等于100%为国有资本保值;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小于100%为国有资本减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