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2007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结果,应当作为财政部门对金融企业进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