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2007年) 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金融企业应当如实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认真分析和核实年度内国有资本增减变化的各项因素,真实反映国有资本运营结果。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