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2007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应当依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金融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全面分析年度内国有资本增减变动因素的基础上,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级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进行确认。

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