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2007年) 第四章 结果确认 第二十一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2007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结果确认 第二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8月30日前,将本地区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情况及汇总分析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