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2007年) 第四章 结果确认 第二十二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2007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结果确认 第二十二条 金融企业对外提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的,应当以本级财政部门确认的结果为准。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