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2007年) 第四章 结果确认 第二十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2007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结果确认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7月30日前,将金融企业保值增值的确认结果和档次反馈给金融企业及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