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2007年) 第四章 结果确认 第十九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2007年) 第十九条 第四章 结果确认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收到金融企业报送的材料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并根据确认结果、标准值,参考分析指标,确定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的档次。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