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2007年) 第四章 结果确认 第十八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2007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结果确认 第十八条 财政部收到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报送的材料后,应当根据材料测算全国金融企业分行业的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标准值,并于每年6月20日前印发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直接管理的金融企业。 分行业的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标准值分为优秀、良好、中等、较低、较差5个档次。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