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2007年) 第三章 报送要求 第十七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2007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报送要求 第十七条 金融企业负责人应当对本企业报送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