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2007年) 第三章 报送要求 第十六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2007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报送要求 第十六条 金融企业报送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填报口径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