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六十条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资产和债转股股权资产的,国家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第五十九条 目录 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