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2009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转让方直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申请书,包括转让原因、转让股份数量、持股成本等内容;
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内部决策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拟公开发布的股份协议转让信息内容;
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申请书,包括转让原因、转让股份数量、持股成本等内容;
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内部决策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拟公开发布的股份协议转让信息内容;
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