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章 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 第三十三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上市公司国有股份转让 第三十三条 转让方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份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股票当天交易的加权平均价格;当日无成交的,不得低于前1个交易日的加权平均价格。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