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或者人员在金融企业资产评估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