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金融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
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的;
应当申请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者备案而未申请的;
委托没有资产评估执业资格的机构或者人员从事资产评估的,或者委托同一中介机构对同一经济行为进行资产评估、审计、会计业务服务的。
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的;
应当申请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者备案而未申请的;
委托没有资产评估执业资格的机构或者人员从事资产评估的,或者委托同一中介机构对同一经济行为进行资产评估、审计、会计业务服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