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三章 核准和备案 第十九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核准和备案 第十九条 对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金融企业应当逐级上报审核,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向财政部门(或者金融企业)提出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