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三章 核准和备案 第十七条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核准和备案 第十七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经济行为以外的其他经济行为,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