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二条 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检查,发现申报不实或者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税务机关有权作出不予税前扣除的决定,予以调整补税,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