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2026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未取得相应金融、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资质或未经金融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及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中使用“金融”、“融资”、“贷款”、“借钱”、“典当”、“银行”、“交易所”、“交易中心”、“资产管理”、“基金”、“理财”、“财富管理”、“投资顾问或咨询”、“证券”、“期货”、“股权众筹”、“保险”、“商业保险年金”、“信托”、“财务公司”、“支付”、“清算”、“结算”、“征信”、“信用评级”、“外汇”、“货币兑换”等涉金融属性字样或者内容。
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机构和个人在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及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中使用涉金融属性字样或者内容,应当与获得的金融、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资质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