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税三期工程采购管理规程(试行)(2009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招标与投标

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由采购代理机构在相关指定媒体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

自招标文件发布至投标截止日,不得少于20天。

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及潜在投标人询问,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并在相关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

更正公告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至时间15天前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