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税三期工程资金支付审批流程(试行)(2009年) 第九条 金税三期工程资金支付审批流程(试行)(2009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资金支付过程中,办公厅、财务管理司、集中采购中心、工程办要按照《金税三期工程资金管理规程》中台账管理的要求登记台账。由工程办牵头,办公厅、财务管理司和集中采购中心参与,定期对账。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